法律聲明

【注意事項】

 

申报义务

如契约登记事项(包括但不限于地址、联系方式、驾驶证信息等)发生变更,承租人应立即书面或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本公司。如未及时申报而造成损失的,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。

 

租金支付

租金实行预付制。本公司接受现金、银行转账支付、电子支付。

租金一经支付,除法律规定或本公司同意以外,不予退还。

 

超期归还

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租期的,承租人应按规定支付相应超期费用。

未经同意逾期归还车辆的,除应支付超期费用外,另按超期费用的200%支付违约金。

 

强制收回车辆

如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车辆,本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收回车辆。因收回车辆所产生的拖车费、调查费、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,均由承租人承担。超过1日未归还且未联系本公司的,本公司有权报警或依法采取必要措施。

 

违章处理

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收到相关通知,承租人应自行前往相关机关处理并缴纳罚款。如拒不处理,本公司有权代为处理并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25,000日元及相关费用。

 

事故及故障处理

租赁期间如发生车辆故障、事故或需延长租期,承租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,未经本公司同意,不得擅自处理或延期。如未按规定处理导致保险失效或损失扩大的,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
 

NOC营业损失费

如因承租人原因发生事故,致车辆需维修、检修或无法正常出租使用的,承租人应承担营业损失补偿费。该补偿费按车辆实际停运天数计算,以该车辆日均营业收入的80%为标准收取,直至车辆恢复可正常出租之日止。以本公司统计的该车辆日均营业收入为基准算。

 

免责补偿制度

□ 选择加入

□ 不加入

承租人可自愿选择加入免责补偿制度的,可免除保险自负额部分,但不免除NOC费用。严重违规行为(如酒驾、无证驾驶、擅自转租等)不适用该制度。

 

钥匙丢失

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。

 

关于车内物品

本公司免费提供手机支架、数据线使用。有偿提供安全座椅、婴儿车服务。如使用过程中遗失,按该物品新品实际购入价格赔偿,具体金额以本公司购入凭证为准。

 

 

 

ETC设备损坏责任

租赁期间内,如因承租人或驾驶人故意、过失或不当使用,导致ETC设备(包括主机、读卡器、天线及相关配件)损坏、故障、遗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,承租人应承担全部维修或更换费用。如因此造成车辆停运或营业损失的,承租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 

 

本车辆已投保保险

本车辆已投保对人赔偿无上限、对物赔偿无上限、车辆保险按车辆实际时价赔偿(自负额30万日元)、人身伤害赔偿无上限之保险。保险自负额部分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,由承租人承担。

 

 租赁期间内,陆运事务所、警察机关等可能要求出示本租赁证明文件,承租人应随车携带本证明。

 租赁期间超过2日的,依据相关法律,自第二日起之日常车辆检查义务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履行。

承租人应遵守以下事项:
1)遵守日本道路交通法规;
2)不得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;
3)不得将车辆转租或交由未经登记的第三人驾驶;
4)不得将车辆用于违法行为或营利性用途。

如违反上述规定,保险可能不予适用,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。

 在下列情形下,保险可能全部或部分不予理赔,相关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:

1)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警方及本公司报告;

2)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;

3)存在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。